通過近兩年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遲遲沒上路,行政院不僅不檢討自己的怠惰,還破天荒的想讓法律分段上路,進一步侵害立法權。此舉一旦成真,未來勢必影響兩院運作。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法律「窒礙難行」時,應於十天內提出覆議案。立法院早在九十九年四月就完成《個資法》立法,行政院當時沒提覆議,就代表接受立院的決定,沒有道理在法律一天都沒有實施下,就再次提案修法。
過去《全民健保法》、《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兩個法案中,的確曾出現行政部門刻意以提出修正案迴避覆議的惡例,但類似《個資法》在兩年之後才提案修法,卻絕無僅有。
該法部分條文是當初行政院版的原條文,為了避免造成「陳揆推翻吳揆」的印象,行政院不僅沒有檢討其中的行政疏失與怠惰,居然異想天開,要讓部分條文「暫緩實施」。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決定法律何時開始影響人民的權力義務關係,原本就是立法權核心的一部分;授權行政院決定施行日期,是為了給行政部門方便,避免行政效率不彰、準備工作延宕,導致法律無法落實。
孰料,行政部門居然「把方便當隨便」,自認可以拆解立法院的授權,讓法律分段施行。此舉不但有違憲之虞,更形同是對立法權的公然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