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向聯徵中心要求刪除個資!!

由於觀察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了幾乎所有國人及企業的信用資訊,卻又沒有完整的法令加以規範,以保障國人的信用資訊及隱私,台權會邀請民眾共同參與一項公民不服從運動,集體向聯徵中心要求刪除我們的個人資料。

我們認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集中壟斷方式蒐集建立全國人民信用資料庫,並無明確法令授權依據。聯徵中心的運作方式,是由其會員(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壽險業)以聯合行為蒐集、處理、使用客戶(就是您)的授信資料,且對於其會員銀行是否濫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資料,只是以「會員自律」方式規範,懲戒方式也只是停止會員銀行查詢數天而已。 閱讀更多…

有關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根據日前新聞報導(健檢報告寄緊急聯絡人,學生氣炸),台北大學擅自將碩士班學生的健康檢查結果,寄給學生的家長或緊急聯絡人,而暴露出教育部的<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已嚴重侵犯成年人學生的資訊自主權及隱私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日前發文要求教育部修法(如下),教育部也回函(如下)表示將召開會議討論。但經剛剛去電詢問,教育部表示會議日期尚未排定,同時會議也只打算邀請醫學專家與會

[個資新聞]二類謄本洩個資 房仲擾人

二類謄本洩個資 房仲擾人

2011年 12月22日

【郭美瑜、唐鎮宇、徐毓莉╱台北報導】房屋交易時得以確認賣方身分的土地或建物第二類謄本,驚爆登載個資遭濫用,有房仲業者藉此查詢房屋所有權人與住址,再登門探詢售屋意願,民眾隱私全都露。中央與地方地政單位昨坦承此類案件日增,內政部將邀法務部、地政機關等研議改善對策。

影響住戶安全

地政謄本分為第一類謄本及第二類謄本,前者僅限本人或代理人申請,可完整顯示土地所有權人資料;後者任何人皆可申請,但隱匿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主要是考量企業開發需要聯絡土地所有權人之用。 台灣師範大學教授夏學理昨與北市議員林奕華開記者會指出,今年十月有房仲上中華電信網站,下載他的第二類謄本並登門探詢售屋意願,讓他驚覺個資外露。他憂心說,第二類謄本方便房仲調閱資料開發客戶,影響住戶安全。 林奕華說,房仲不當使用第二類謄本,已違反《個資法》,近來各地推動都市更新,代書或房仲皆可藉此取得個資,政府應檢討《土地登記規則》,第二類謄本應隱匿所有權人聯絡地址。 北市府及內政部皆坦承,第二類謄本遭房仲濫用等情況漸增。北市地政局副局長曾秋木說,曾四度建議內政部修法,或新增隱匿地址的第三類謄本,但未獲回應。

濫用情況頻傳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昨說,第二類謄本未公布身分證字號,法務部認無個資外洩問題,但將邀相關單位研議新增隱匿地址的第三類謄本。中華電信聲明,僅受託建置下載第二類謄本網站,地籍資料由地政單位提供。 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周天建議,政府應檢討各種表單欄位的必要性,以免洩露個資。民眾廖錦鳳說:「什麼都曝光實在可怕,應謹慎管理。」

 

新聞來源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05631/IssueID/20111222

台權會針對立院通過DNA採樣條例修法之聲明

立法院在本屆任期屆滿的最後一個會期的最後一天,通過了DNA採樣條例的修正草案。此修法經過人權團體之前不斷的質疑,跟第一次警政署提出的版本相較,雖已經刪除不少輕罪及不需要透過採樣才能偵辦或再犯率極低的罪刑,同時增加了二種不同層次的採樣:一種是嫌犯階段強制採樣;另一種是定讞之後再犯強制採樣建檔。推動修法者的說法是前者為重罪,需在犯罪偵察階段即進行強制採樣。

然而,修法協商過程中,警政署一次又一次修改採樣對象範圍,如同玩弄魔術方塊般,一再把差異甚大的不同罪刑,置放於同一範疇內欲進行強制採樣。最後三讀通過的條文,嫌犯階段就必須強制採樣的,有十年以上的重罪,卻也包含一年以下或罰緩三百元的罪刑。定讞之後才採樣的,也有包含比較接近臨時起意的偷竊行為。台權會之前已發表過之聲明,我們質疑這樣充滿任意性的擴大強制採樣,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是浪費社會資源!

我們一直要求警政署須提出更說服人的理由,但是警政署卻以”倒因為果”的邏輯迴避、模糊焦點—-因為多數犯重罪的人,也都曾犯過輕罪,所以國家要強制採集非重罪罪犯之DNA,並以此錯亂之謬論,正當化其擴大採樣範圍。

正如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大法官釋字603號所揭示之原則,敏感性個人資料需要更嚴謹的管制及保障。當國家不得已非要強制蒐集這些敏感性個資,就必須提出非常強有力的證據及理由來說服社會支持為何需進行例外情況之蒐集。

但是我們始終未看到國家提出一點稍具說服力的理由,卻見立法院輕易棄守監督行政機關之職責,不僅多數立法委員早已離開國會辦公室,回自己的選區去拚選舉,恐怕絕大多數立委根本從頭到尾都不關心,甚致根本從未搞懂過這個法案背後所放任的行政權力擴張問題。

本屆立法院任內稍早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其修法後遺留許多重大爭議,還未正式上路已是問題叢叢。這段期間,國家機關以及各種行業,一再透過其他法案來迴避個資保護的原則,民眾的個人資訊自主權一再被侵蝕閹割,還侈談什麼隱私保護、公民自由權?

立法委員作為人民託付責任所選出的代表,卻未能盡到應盡的監督義務,請人民擦亮自己的眼睛,用選票來制裁怠惰失職的立委吧。

[個資新聞]「反向追蹤」揪警濫查個資

警署啟動戶政資訊稽核 違者嚴懲

2011/12/15  蘋果日報 湯寶隆╱高雄報導】

為保障民眾隱私、杜絕警員亂查個資亂象,警政署制定「戶政資訊稽核實施計劃」,今天起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全面實施。這套措施,除了祭出嚴懲重罰措施,還成立「戶政資訊稽核小組」,「反向追蹤」追查有無盜查資料者,一經查獲即記過處分。

今年九月十三日,《蘋果》披露高雄市警方戶政系統管制鬆散,甚至有警員亂查署長王卓鈞個資。高市警局事後查明該員雖僅因好玩才透過電腦隨意查個資,仍記過調職處分,並依洩秘罪嫌送辦。
警政署認為事態嚴重,要求專案檢討,高市警局十月二十八日赴警政署報告,分析個資外洩原因,主要是有人情請託、或有不肖同仁販售個資圖利。警政署據此制定「戶政資訊稽核實施計劃」,今起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同步實施。

觸犯一次就記申誡
高市警局戶口科長唐璧雄說,這套計劃有相當嚴格控管機制及懲處標準,以往登錄不實三次才記一次申誡,新辦法只要觸犯一次即申誡一次,若盜用、冒名查詢或非因公查詢,則是記過,並連坐到分局長。新的辦法還規定,查詢前應填寫資料,由單位主官同意後才能查詢。
唐璧雄說,新訂辦法要求各縣市警局每年稽核一次,辦法中要求各分局成立「戶政資訊稽核小組」,針對新聞人物、政治人物、演藝圈及警界人士姓名輸入系統稽核,如發現異常,再調閱該帳號使用者年度所有查詢紀錄。

民眾:早就該做了
戶口科警務正楊仁桂表示,「近來針對熱門政治人物保持高度注意,包括總統馬英九、立委邱毅及陳致中都很夯,不過尚未發現有亂查情形。」
高市議員黃柏霖說,民眾隱私本應受到保護,「警察有權查民眾個資,更應善盡保護之責,警政署訂辦法嚴格控管,樂觀其成。」民眾洪惠升則說,常看到民眾個資外洩的報導,針對這種普遍的亂象,「警方控管個資查詢,早就該做了。」

警察機關加強戶政資訊稽核計劃
◎實施日期:今天起
◎原則:非因公務不得查詢使用,確保人民個人資料不外洩
◎懲處:
.查獲登錄不實即申誡一次
.盜用、冒名或非因公查詢者,記過一次並連坐到分局長
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局

[個資新聞]檢助脫罪遭撤職 法官洩個資降級

2011年 12月03日

【蔣永佑╱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昨對2名司法官開鍘。台東地檢署前檢察官林聖霖因幫貪污共犯吳東昇抽換照片以脫刑責,被議決撤職。台北地院法官鍾華則因處理一起家暴案時,不僅遲無進度又不准社工在場,更洩露被家暴少女身分,遭降級改敘。

幫共犯抽換照片

林聖霖(45歲)任職台東地檢署期間,夥同吳東昇(34歲)在外成立法律服務基金會,私下幫人收錢寫訴狀,今年7月被最高法院認為不知廉潔,依包攬訴訟罪判他1年4個月,吳某1年定讞;另有圖利、洩密及偽造文書等罪在高院更審中。
2008年12月,林聖霖受理1件冒名貸款的偽造文書案時,發現吳東昇出現在卷證內一張補領身分證申請書的照片中。他打電話通知吳東昇,並要吳某隔日持不知情郭姓男子照片以供替換,藉此變造刑事案件證據,林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故意變造證據罪,判刑5月確定後,公懲會昨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凸顯受暴女身分

台北地院法官鍾華(58歲)2007年間處理1件家暴案時,不僅拖延近11個月沒辦,訊問被安置少年時還不准社工在場,在另起家暴案中,還離譜地以粗黑體字體凸顯被害少女姓名、學校,致身分外洩。公懲會認為他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戕害司法公信力又辦案違失,將他降一級改敘。 

[個資新聞]健檢報告寄緊急連絡人 學生氣炸

  • 2011-12-03 01:48   中國時報  【潘欣彤/台北報導】

     台北大學碩士在職專班一八一名新生,依規定於學期初,至北市博仁醫院健康檢查,但校方卻將報告寄給新生資料卡上之「緊急連絡人」,徐姓學生昨指控校方違反個資法,班上同學中,不僅父母、配偶,連毫無親屬關係的友人,都能收到報告,讓她痛批「棄學生隱私於不顧,實在很誇張!」

台北市議員王世堅指出,依他手上資料,台北體院、台北護理學院等校,也都有出現類似情形,痛批健檢報告為個人隱私,不可任意洩露予他人,北市衛生局除應嚴加把關外,對於屢犯醫院,應加強審查,甚至重罰。

現職為私人企業主管的徐小姐指出,今年錄取台北大學某系碩士班,並依照學校規定,到北市博仁醫院健檢,報告卻在未經本人同意下,寄給緊急聯絡人的徐父,讓她為之氣結,「我酒喝太多,為何要讓爸爸知道?」

同班陳姓同學更不滿指出,校方未依規定寄給「家長」,而是逕自寄給新生資料表上「緊急連絡人」,演變成父母、配偶,甚至朋友都可能收到,「個資保護精神蕩然無存」,萬一有不可告人隱疾,卻因此被他人知曉「恐造成家庭問題,誰來收拾!」

台北大學簡任秘書林裕山坦承「的確未考慮在職班需求」,今年健檢已結束,無法挽回,下學年起,將針對在職班部分,調整相關行政辦法。但根據教育部「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校方應在健檢結果出爐一個月內,通知學生與家長,不論其攻讀學位。

北市醫護管理處則說,教育部規定之「家長」,的確與體檢表上「緊急聯絡人」不同,但依合約,醫院並非有意洩漏。而校方在行政處理上不夠細膩,但因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只能盼修法改善。

英國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個資法有瑕疵

翻譯:范姜松伶 / 校稿:eeling

文章出處http://www.equalityhumanrights.com/news/2011/august/commission-says-information-privacy-laws-are-flawed/

英國平等暨人權委員會(即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發表一份研究報告,表示當前的個資法不足以杜絕侵犯他人個人資料之情事,且該法並沒有跟上時下極速成長的個人資料網羅方式。國家人權委員會期望政府有所變革以強化個人資料的防護。

這份研究報告指出:政府及其相關機構蒐集、使用與儲存個人資料的方式有嚴重瑕疵。複雜的法律架構使得相關單位的權責歸屬不清,也使得政府及其相關機構可能沒有覺察到自己早已在從事違法的行為。

報告同時指出:民眾並不清楚政府或私人機構到底擁有哪些與自己有關的個人資訊,而這些機構又是如何使用這些與自己有關的個人資訊。舉例來說,當前並沒有法令規範監視器的使用,因此要找到實際擁有這些影片的單位並不容易。

除此之外,民眾也很難知道自己的個資是否有被正確地儲存,若個資被錯誤登記或被不當使用,又是哪個單位應該要責任,以及哪個單位又該為這些相關決策負責。要求某一公部門或私人機構負責更是困難,因為民眾多半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益、或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已經受到侵害。
日益增加的個資需求,再加上應運而生的新科技提供技術收集、儲存、分享時下未受法令規範的個資,未來侵害隱私的案例可能會更加嚴重。補丁式地革新相關法令,(例如,提出護衛自由草案,縱然也是不錯的作法),但恐怕仍不足以確保人權受到保護。
各式各樣侵犯個人隱私資料的作為,(包括:被蒐集的個人資料的數量、範疇及蒐集方式、資料遺失、未經授權的資料轉移以及資料監控),突顯出改革政府及相關機構收集、使用與儲存個資方式的急迫性。
2007年11月,政府透露英國稅務海關總署遺失一塊硬碟,該硬碟儲存2千5百萬筆以上的兒童福利個資。侵害隱私資料的議題隨此事件而浮上檯面。之後,不到一個月,政府又承認在美國遺失了一個電腦硬碟,這次有3百萬筆英國學習駕駛者的個資受到波及。

根據上述研究結果,英國國家人權委員會擬定3個建議案給政府:

1)  精簡當前有關隱私資料的法令,俾使相關單位更容易了解其相關責任,並使公民更容易了解並行使他們的權利。

2)  確保公部門及其他機構必須提出他們需要某人個資的正當理由及使用目的。原蒐集目的之外的個資使用,都必須經由審查程序。相關組織必須確保其符合目前的個資法、人權法、調查權規範法。

3)  所有公部門必須謹慎考量任何一項新的政策與措施對隱私資料構成的影響,同時,應確保所有個資的申請使用必須合法且合理。

英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Geraldine Van Bueren說: 『的確,為了像是防治犯罪或公共衛生等目的,政府及其相關機構的確有必要取得相關資訊。但是,政府取得與越多我們的個人資訊,卻沒有教育我們:我們有權檢查資料是否正確或質疑其有效性。』

政府改革的需求包括:相關機構必須清楚交代任何需要個資的理由。簡化法令及其管理架構,同時,公權力有必要對其所擁有的資料進行核對、並確保他們擁有的資料符合當前的法令規定。

進退維谷的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進退維谷的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台權會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草案」之聲明

2010年4月27日,立法院匆促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當時本會即發表聲明,指出新法不但無法解決現代科技社會中,一般人日常所遇到的各種個人資料收集、處理、使用上的問題,反而種下更多的爭議和糾紛。

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6條文明定,原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規範非公務機關的條文立即刪除失效,但新法上路生效日期,則由行政院另定公告。但至今一年又六個月,行政院卻遲未公告其生效實行日期,且法務部亦遲至上個月(2011年10月26日)才公布個人資料處理法的施行細則草案。簡言之,目前這段新法仍未生效期間,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尤其是政府部門以外的自然人、公司、社團等非公務機關要如何蒐集、使用、處理,居然是處於一個無法可管的無政府空窗狀態中!也就是說,你我的個人資料在新個資法未上路實行前,如果私人診所、直銷公司、婚友社等等私部門任意使用,當事人根本無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救濟與保護!

此等新、舊法之間嚴重斷裂、無法接軌的原因何在?新法中除了擴大了非公務機關的適用範圍, 還加入了敏感性資料應更加嚴密保護之修正重點。但此兩點就讓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感到頭痛萬分,拿不出有效解決辦法,只由民眾個資處於法律空窗期的大漏洞下自求多福。

在現代資訊社會下,敏感性個資,包括: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原則上不得收集、使用,這是歐美等地重視隱私權國家的共識。但有關敏感個資的保護,不但在修法協商過程遭到立法委員的輕忽,放任開啟了許多例外狀況的後門。即便修法完成後,各個握有大量客戶個資產業,如電信業者、保險業者、銀行業者等利益團體,不依新個資法最基本的尊重個人資訊自主精神,趕緊補正過去蒐集、使用、處理個人資料之缺失漏洞,反而以其強大的遊說能量施壓主管機關,希望修改電信法、保險法、醫療法等法規以豁免個資法規定,排除掉對敏感性個資應有的最基本規範。此舉無異是閹割掉整部個資法,架空了個人資料,尤其是特別敏感資料的保護。

再者,會發生蒐集、使用、處理個人資料行為的公、私部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横跨中央到地方,從司法機關到行政各部會。但在新個資法促修法的過程中,只為了就地合法已被收集使用的個人資料,卻沒有責成一個中央主管機關來承擔統合個資法管理監督的工作。試問如何牽涉到跨部會的個資問題,該由誰來居中作協調及負責?此情況就如同台灣在2005年通過之「政府資訊公開法」,原本希望便利人民共享、公平利用政府資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等良善立法目的,但因無明定主管機關,致今無法有效落實。

因此我們嚴正籲請行政、立法部門不要一錯再錯,既然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第七屆立院第五會期中草率修法已經造成太多問題,未來上路不但無法發揮個人資料保護的作用,更將造成政府部門從中央到地方各部會多頭馬車的混亂。那麼撥亂反正的唯一辦法,應該將個人資料保護法重新送回立法院討論修正,而不是冒險繼續讓這台無人駕駛的拼裝烏賊車上路!

[聯合聲明]病患及受試者權益大浩劫 –嚴正譴責行政院衛生署公然帶頭違法

病患及受試者權益大浩劫
–嚴正譴責行政院衛生署公然帶頭違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聯合聲明

根據民國99年2月由立法院通過之第30條規定,未經當事人同意過的生物檢體,經研究者或醫療人員擅自保留下來,所建立成的檢體資料庫,必須再次取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就應該銷毀檢體。

然而,根據及二篇新聞報導,我們才恍然大悟,原來我們有這麼多(百萬)檢體,未經當事人同意,就擅自被保留下來,作成檢體資料庫,甚至繼續作為其他研究使用。

然而,衛生署得知這樣的現象,卻不是依法行政,懲處這些違法的行為,而是公開表示,為維護生技產業不受到太大衝擊,政院已協調讓這些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檢體,可以繼續保留,不用銷毀,甚至不需受到的規範。根據新聞報導,衛生署將儘速進行適法性研究,盼為生醫界找出「活口」。

行政院公然帶領生技產業違反由立法院所訂定出來的法令,真是令人嘆為觀止。從一個法治國家的角度來看,若行政院可以完全不理會立院所通過的法令,還有權力分立的必要嗎?從一個民主國家的角度來看,台灣的行政部門已經嚴重逾越自己的權責範圍,行政院若認為有修法之必要,應提出修法,而非帶頭違法。立法院應該正視行政院如此藐視國會的現象,監察院也應該盡速啟動調查機制,彈劾糾正相關主管機關。

從病患及受試者人權的角度觀之,生技研究的發展固然重要,但也必須是在符合研究倫理的範圍下才能進行。如果我們的生技產業必須透過隱瞞受試者,偷偷摸摸地才能發展,那麼,這樣違反人權的生技產業,不要也罷!

我們再次嚴正要求,在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擅自保留所建成的檢體資料庫,應該依之規定,全數於明年2月銷毀,並提出銷毀證明。

[個資新聞]台灣法務部:非關公益「人肉搜索」將被判刑

http://www.taiwannews.com.tw/etn/news_content.php?id=1742961

台灣法務部:非關公益「人肉搜索」將被判刑

By 生活中心 台灣英文新聞
2011-10-27 09:56 AM

法務部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對於近來網路盛行的「人肉搜索」行為,加予設限,其他如性生活、醫療(如整形、變性、隆乳等)、基因或犯罪前科等五項敏感性個資,亦不得擅加蒐集,違反者最高可處兩年徒刑。

修正重點包括,蒐集個資有「告知」義務,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適當方式進行。不過,若像銀行在信用卡契約條款中,已獲客戶書面同意,得交換個人資料等情形,不受影響。

法務部官員指出,此修正案將請社會各界就修法內容,提供修正建議,此外,修正案將納入所有自然人,也會就目前所訂的一百零一項特定目的事業,進行大幅增訂,預計今年十二月底將會完成最後修正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官員指出,性生活、整形、變性、隆乳等醫療資料、基因和犯罪前科等五項資料,屬於特種個資,也是敏感個資,如性生活個資包括性取向或性習慣的個人資料,容易引起偏見或足以使個人人格遭外界異樣眼光等。

至於性習慣則涵蓋同性戀、雙性戀等性取向,除非在當事人自行公開、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學術研究等情形之下,否則均不得任意蒐集。

對於如「中指蕭」阻擋救護車事件,或網路貼出民眾虐貓行為,引起民眾批評,進而發動「人肉搜索」,加以公審,甚至移送司法等行為,官員指出,原則上「人肉搜索」應與特定目的和增進公共利益有關,否則會有觸法之虞。

若是有人犯罪,執法機關基於偵辦需要、災害預防、新聞媒體報導等特定目的,可以蒐集其相關個資,不過,官員表示,若一般民眾擅自蒐集「中指蕭」個資,因為未經其同意,很可能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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